(2) 命由天出
因为“天”所指不同,所以与人构成的天人合一的关系当有不同的结构形式以及不同的精神。中国的天人合一论都是在“天”之命令,“天”之决定,“天”之赋能等意义上而展开的。换句话说,人与天所构成的“关系”及其所形成的不同意义的“命”都是出自于天的。无论是神灵之天,还是义理之天,抑或是人性之天,再或说本然之天和自然之天,作为最高的、本原的、根据的存在的“天”,它不是脱离了自然、社会、人生的那个纯粹超验性的存在,而是与所有经验世界紧密相连的存在。这是中国天人之学的特征,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从而与西方文化形成本质性的差异。换句话说,天人合一论乃是通过“天命”的方式而体现出来的。“天命”概念本身就反映的是授予者与接受者的关系结构,从而形成彼此的关系性存在。
神灵意义上的“天”所命令而形成的“天命”,接受的主体是君王。作为主宰的神灵之天与君王的关系是“上下关系”。夏商二代表现的形式是“天”(神)给君王单向的发号施令,君王的行为怎样对天(神)是否给他们下令和授权不产生直接的影响。“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墨子-明鬼下》引《禹誓》),此之谓也。“天命玄鸟,降而生商”(《诗经》),此之谓也。而周人的“天”(神)与君王的关系与夏商二代表现的形式是不同的,他们之间存在感应关系。君王的行为怎样对天(神)是否给他们下令和授权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这种关系被表述为以下叁个思想观念之中:“天命靡常”“惟德是辅”“敬德保民”(《诗经》,《尚书》)。这一天人关系,通过承认有神的存在,反过来加强对人之德行的要求。在神学的意义上注入了道德的分量和力量,引发了道德的人文精神。姑且将此称为“神学的人文主义。墨子的天志论,西汉董仲舒的一部分的天人感应论也属于此论。
规律意义上的“天”所命令而形成的“天命”, 接受的主体是包括圣王在内的所有人。作为必然的规律之天与人的关系是“外内关系”。“天”是指人以外的所有“力量”“能量”和“因素”。有天地自然的外在因素,有文化精神的外在因素,有人民意愿的外在因素。这些因素的影响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天意不可违”“使命不可违”“民意不可违”,此之谓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所“畏天命”(《论语-季氏》)的天命,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道德经》第51章)的天命,或是从文化的角度,或是从自然的角度来弱化神学而强化人文精神的。姑且将儒家之论称之为“人学的人文主义”, 或称之为“人本的人文主义”。将道家之论称之为“自然的人文主义”,或称之为“天本的人文主义”。
人性意义上的“天”所命令而形成的“天命”, 接受的主体是所有人。作为伦理的人性之天与人的关系是“自在关系”,或谓“内在关系”。所谓“自在关系”“内在关系”的意思是指天性、天理内在于人也。但如果从根源上说,人性之天与人的关系也呈现“外内关系”。人性是由天所赋予的, “天命之谓性”(《中庸》语),此之谓也。人性意义上的天人关系,被宋代的张载明确定性为“天人合一”。大家都知道,“天人合一”这一完整的概念第一次由北宋张载提出。张载说:“儒者则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致学而可以成圣,得天而未始遗人”(《正蒙-乾称篇》)。
本然意义上的“天”所命令而形成的“天命”, 接受的主体是所有人。作为本然的自然之天与人的关系是“外内关系”。保持事物本来状态的行为就叫做“天”,就叫做“无为”,反之,就叫做“人”,就叫做“有为”。可见,实现人与天的合一就是完成人及万物本性自然的呈现。这一意义上的天人合一论主要是由老子庄子为代表的道家所构建。
天地阴阳四时五行意义上的“天”所命令而形成的“天命”,接受的主体是所有人。作为自然界的自然之天与人的关系是“外内关系”“小大关系”“互含关系”。表现方式是自然(天地阴阳)内在于人,人内在于自然(天地阴阳)。这一意义上的天人合一论当还包括对外在自然之植物动物的保护以及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等思想观念。在中国天人合一论中还有一种是人效法天德、天道、天理意义的天人合一论,又可称天人合德论。人与天的关系表现为“内外关系”,或说“结合关系”。“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周易》语),此之谓也。这一意义上的天人合一论是儒道两家的共同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
当然,如欲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天人之学进行深入地探究,则必须具体展开不同意义下的天人关系论。
徐小跃(江苏省文史馆员,南京图书馆名誉馆长,911制品厂麻花哲学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