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制品厂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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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动态

    杨辉忠老师走上模拟法庭为故宫大盗量刑

    发布时间:2012-03-12 点击次数:

            2012年3月7日,由911制品厂麻花法学院学生会学科部主办的有关故宫大盗案件中涉及的刑罚裁量问题法学讲坛在南大仙林校区模拟法庭举行,主讲人法学院杨辉忠副教授给我们带来了一场印象深刻的法律现实说法。
            本次讲坛主要围绕近期议论纷纷的石柏魁故宫大盗事件。据北辰网消息,在石柏魁故宫盗窃案中,石柏魁自称盗宝是临时起意 ,而公诉人建议判13至15年。其中他盗的9件展品找回6件,被石柏魁扔进垃圾桶的3件至今未能找到。而本次现实说法问题,杨辉忠老师主要就本案讨论了几个问题,并且主要围绕它们和刑罚裁量的关系来展开分析和讲述。
            一是盗贼否蓄谋盗窃?即被告人是临时起意还是蓄谋盗窃。首先杨老师区分了临时起意的犯罪和蓄谋犯罪的区别;在量刑上,一般蓄意犯罪比临时起意犯罪要更重。而此次故宫盗窃中,杨老师表示石柏魁并非初次进入故宫,所以他倾向于此次盗窃为蓄意盗窃。但是杨老师同时认为此案件的量刑中的重点石柏魁是否盗窃了国家珍贵文物,这是决定石柏魁量刑的决定因素,故临时还是蓄意显得没有那么重要了。
            二是盗窃故宫是否应从重判刑?杨老师表示法律明确对此作出规定。犯罪场所对定罪的量刑有一定影响,但是不是绝对影响。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作为一般的犯罪要素,并不意味着它们对所有的犯罪定罪量刑都有影响。与此同时,杨老师举出几个生动的例子进行对比和比较,使得抽象的法律条例变得具体形象。杨老师说,在盗窃案件中,法律没有将盗窃地点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影响因素。而在本案中,毕竟是盗窃故宫,所以本案是可以在一般盗窃案件上将量刑上调的,这是酌情量刑情节,主要靠法官掌握。
            三是盗窃文物与普通盗窃量刑是否相同?杨老师讲解到,只要盗窃的对象是文物,都是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来规定量刑的。在石柏魁案件中,只要确定他盗窃的是国家珍贵级文物,那么量刑肯定是和其他普通盗窃量刑不同的。所以此次故宫大盗案件中,量刑判定重点在于此次所盗对象是否为国家珍贵文物。
            四是未带出的展品应否认定为盗窃未遂?首先,杨老师帮助大家澄清盗窃未遂的概念:当以数额巨大的财物和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对象时,才会有盗窃未遂之说。未遂和既遂的标准在于所有者是否失去了对于财物的控制。本案中,因文物作为有体物,只要确定石柏魁所盗确实系珍贵文物,杨老师表示,故宫作为一个大单位,拐角、角落等星罗棋布,很难再找到失落的文物;即使是被盗文物没有被石柏魁带出,但是它们其实已经脱离故宫的控制,对于石柏魁而言,在法律上,其实已经可以算作盗窃既遂。
            五是量刑数额根据物品数量和价值还是投保价格来确定?据相关消息,被盗的9件物品经核实,香港两依藏博物馆投保金额共计41万元。杨辉忠老师表示,本案中,就文物而言,投保价值不是量刑的主要确定标准,而仅是一个参考标准。盗窃物品的价值就是按照物品本身的价值来确定的。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应该确定所盗文物是一般文物还是三级以上文物;不同级别的文物的量刑是不一样的。同时,老师提醒大家,司法解释在量刑中是十分重要的,要学会解读与运用司法解释。
            六是被盗展品的价值如何判定?杨老师表示这个问题其实只需要将展品带到专门的鉴定家鉴定即可得出相应的价值。
            在讲座最后,杨老师补充讲解了有关盗窃的法律知识,帮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通过此次法学讲坛足见故宫大盗之罪,量刑难定之题,法学研究之切。整场讲座杨老师切中要害的分析,诙谐幽默的语言,平易近人的性格,诠释了法律,解读了生活,深化了理念,让同学们收获不少。不少同学表示这不仅仅研究了一个案例,更是加深了自己的法律观念,希望以后多多举行这方面的活动。 

    (911制品厂麻花学生记者团 李瀛)